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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

2017-01-01 03:55作者/编辑:四川殡葬网来源:阅读次数:3762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170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民发〔2016〕84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惠民殡葬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170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民发〔2016〕84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惠民殡葬政策。

        一、补贴对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各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都能享受到政府财政补贴: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

       (二)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

       (五)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六)公安部门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二、申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丧事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领取《成都市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户籍居民:需提供户口簿或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二)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三)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需提供所在部队或部队干休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成都市居住证》。

       (五)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

       (六)公安部门确认的未知名遗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


        三、补贴项目

       (一)殡仪服务补贴项目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往返30公里以内);

        2、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费、针剂式防腐费;

        3、普通炉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

        4、其它基本服务费(含遗体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整容费、遗体抬移费、卫生纸板费);

        5、1年的骨灰寄存费(含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100元以内(含100元)的骨灰盒(坛)费。


       (二)节地生态安葬补贴项目

        1、对逝者骨灰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一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内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和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含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殡仪馆出具相关证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

        2、塔葬、壁葬或一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内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的可放置骨灰盒(坛);花葬、树葬、草坪葬不得放置骨灰盒(坛)或放置环保可降解骨灰盒(须由安葬公墓认定);不保留骨灰的须由公墓或殡仪馆代为处置。

        3、一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内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须已放置了3个骨灰后方可享受补贴。

        四、补贴方式

       (一)基本殡仪服务补贴项目按在殡仪馆内实际发生项目补贴,若丧事承办人自愿选择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基本殡仪服务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由非殡仪馆(不属于我市各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殡仪服务个体或公司等)提供的殡仪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差价,均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二)各区(市)县民政局根据惠民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代为办理补贴手续,但双方必须签订正式的委托协议。殡仪馆应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收集、保存工作,以便备查。各区(市)县民政局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签订了委托协议的殡仪馆的监管,须按每季度据实核算补贴经费,并确保资金划拨到位。

       (三)补贴对象在与区(市)县民政局签订有委托协议的殡仪馆火化的,由该殡仪馆在办理火化业务时,予以直接补贴;在没有与区(市)县民政局签订有委托协议的殡仪馆火化的,由丧事承办人凭殡仪馆出具的消费清单和发票等资料,按补贴对象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补贴。                  

       五、补贴标准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见附表)。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殡仪馆、公墓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切实落实惠民政策。

       (二)全市各殡仪馆、公墓应做好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认真核实补贴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严把审核关。对虚报冒领补贴费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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