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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殡葬管理

2009-03-26 03:46作者/编辑:四川殡葬网来源:四川殡葬网阅读次数:2410

 

(一)办理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审批
1、法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第8条第1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发布)第10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的修正》)。
(4)《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9]17号)。
2、申请条件
(1)符合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要求。
(2)选址地点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和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3)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4)所在地县政府或区政府的审核意见。
(5)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即:协议、合同、章程、国土、规划部门的预批材料)。
4、办理程序
(1)持县、区民政部门的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到县、区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并取得国土、规划部门的预批材料。
(2)持上述文件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3)持省民政厅的批文和填报的《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审批表》办理《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证书》。
(4)持省民政厅的批文和《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证书》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并依法办理事业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5、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6、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泸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科(0830)3190224
投诉电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电话:(028)84423035
泸州市民政局:(0830)3192292
(二)举办殡仪服务站
1、法定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1项关于“……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6条第3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局审批”。
(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6条第1项“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2、申报条件
(1)符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要求。
(2)选点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3)由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3、申报材料
(1)县、区民政局的建设殡仪服务站的申请报告。
(2)殡仪服务站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3)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批示。
4、申报程序
(1)县、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建设殡仪服务站的报告,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下达规划。
(2)县、区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的规划,泸县、合江、叙永、古蔺等县报本县人民政府审批;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报市民政局审批。
(3)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5、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6、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泸州市民政局(0830)3190224
投诉电话: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028)84423035
泸州市民政局(0830)3192292
(三)举办殡仪馆的条件、程序和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1项关于“……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审批”。
(2)《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6条第3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3)《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6条第1项“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2、申报条件
(1)符合省人民政府的布局规划要求。
(2)选点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3)由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3、申报材料
(1)县、区民政局的建设殡仪馆的申请报告。
(2)殡仪馆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3)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批示。
4、申报程序
(1)县、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报告,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下达规划。
(2)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民政厅的规划,报泸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3)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5、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5、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0)3190224
投诉电话:(0830)3192292
(四)办理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及社会公共墓地审批
1、法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规定:“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