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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09-03-16 02:17作者/编辑:四川殡葬网来源:四川殡葬网阅读次数:2380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殡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和《四川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仪服务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殡仪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利用殡仪服务设施,直接从事涉及遗体处理服务的机构。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财政、民政部门依法对殡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殡仪服务收费应本着有利于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行为、减轻群众负担的社会公益性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 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殡仪服务收费成本主要包括殡仪服务过程的直接消耗。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同时应考虑财政的投入情况。 

一、基本服务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管理。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事业单位使用税票。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内容,包括遗体运送、火化、骨灰寄存(指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的骨灰寄存处)。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级统一制定。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未制定新的标准前,我市市殡仪馆的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 

(一)遗体运送费 

1、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元。 

2、其他殡仪车接运费暂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二)遗体火化费 

1、三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20元; 

二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60元; 

一级殡仪馆,每具遗体200元。 

2、YQ-2000型火化炉收费标准600元/具。 

3、YQ-3000型火化炉收费标准800元/具。 

4、CH—93VI豪华Ⅱ型火化炉收费标准900元/具。 

5、安魂卡,每卡10元 
。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三)骨灰寄存费 

骨灰存放按年收费,不足半年按半年收费,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 

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元; 

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50元; 

一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元。 

骨灰寄存(安葬)证,每证15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四)市殡仪馆外的其他殡仪馆上述项目收费暂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五)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火葬工作,各地对农业人口在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存放等收费中可按实际情况下浮10—20%。对民政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众适当优惠。 

二、一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衍生的由丧家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的抬移、停放、冷藏、清洁、整理、修补、防腐、租用治丧场所、遗物处理及消毒等。一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般服务项目全市实行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各区(市)、县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定成都市殡仪馆的政府指导价,市殡仪馆可在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其余殡仪馆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物价局、民政局按不高于市殡仪馆收费标准原则核定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民政局备案。 

三、特需服务项目是指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的特殊需求服务项目。特需服务项目(限附表二中所列项目)由丧家自愿选择。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仪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进行测定,在执行前一个月报同级物价、民政部门备案。今后需新增特需服务项目由殡仪服务机构提出,经区(市)县民政局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未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各殡仪馆不得以特需服务项目名义收取费用,如果自行收取了,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提供菜单式服务,由丧家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及标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实施服务。 

第七条 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科学设置殡仪服务设施以满足不同层次丧主的需求,特别要设立最低收费火化炉,保障低收入丧家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九条 各殡葬服务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仪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殡仪服务机构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